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导向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该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年度预算。每年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国家认可的市(州)、县(市、区)符合资格的奖励扶助人数,按照人年均600元的标准,测算出本地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总量,报由市(州)财政、市(州)人口计生委初审汇总,再上报省财政、省人口计生委核定批复。核定后的年度奖励扶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定的分担比例,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将应负担的奖励扶助资金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第四条 对奖励扶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国库科(股)对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将上级奖励扶助资金和本级奖励扶助资金集中纳入专帐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总量控制。市(州)财政部门只允许接受中央、省级对所属城区或县(市)财政奖励扶助专项支付资金,注入本级配套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向城区或县(市)财政转拨资金,不得发生支付行为。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国库对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时,要将中央、省、市(州)奖励扶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分资金按级次建立分类帐。县(市、区)财政部门为中央、省、市(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最终支付部门。
第五条 奖励扶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按照《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执行,采取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即奖励扶助资金从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金融代发机构,金融代发机构直达个人帐户,由乡级财政所专管员送达享受对象手中。
第六条 奖励扶助资金的核销。奖励扶助资金发放以后,县级财政部门凭金融代发机构的发放回单和乡级财政所专管员送达享受对象后的签收回执,报经政府主管领导批示后做奖励扶助资金的支出核销处理。
第七条 办理奖励扶助资金决算。每年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要逐级办理奖励扶助资金决算汇编,通过年度报表反映上级奖励扶助资金到位、本级奖励扶助资金配套、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结存情况,以及享受人员的数据和变化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人口计生委报送奖励扶助资金财务分析说明书。
第八条 结存奖励扶助资金处理。年度专项资金结存的奖励扶助资金分级次核算,滚存下年度使用;属本级结余的奖励扶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 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奖惩制度。奖励扶助资金筹集及发放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建立奖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到位;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奖励扶助资金挤占挪用、抵扣农民借款、抵交各类款项等;省财政厅将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对财政部门、金融代发机构违规挤占、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好的单位给予表彰。通过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逐步建立奖励扶助人群资格确认、财政资金管理、奖励扶助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