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对象。由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持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个人。
第三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持证人,按照人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直到亡故为止。
第四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时间。从2005年起,每年发放一次,于9月30日之前发放到位。
第五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机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为奖励扶助资金的唯一发放机关。
第六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审批。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对象经过资格认证程序,发放花名册及发放金额经过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会审后,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核准。
第七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形式。奖励扶助资金发放采取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代理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达个人《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专用存折》帐户,由乡级财政所专管员送达享受对象的发放方式。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建立奖励扶助对象档案,根据政府审批后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花名册》,建立奖励扶助人员信息及金额数据库,提供给金融代理发放机构开设个人帐户;奖励扶助资金由财政直接打入代理机构专户,由金融代理机构在财政资金到达后一个工作日内统一分解直达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存折以乡级为单位由乡级财政所集中领取,并由专管员负责逐户发放,享受对象签收。金融代发机构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回单、乡级财政所将专管员送达签字的回执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特别边远山区的享受对象,可由财政所将奖励扶助资金送到享受对象手中,乡、镇、村、组不得代领代转。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专用存折乡级专管员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全省统一确定主要由县市区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作为奖励扶助代发机构,县级财政部门要与信用合作社等金融代发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进行必要公证。县市区信用合作社等金融代发机构要制定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逐一建立个人帐户数据库,将财政部门专户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地分解划入到个人帐户并与财政部门清算,及时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信息资料反馈财政部门,接受财政部门质询。信用合作社等金融代发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执行,不能设立过渡帐户,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资金抵扣个人贷款、个人欠款和抵交其他经济往来等款项。
第十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审计、监察以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鼓励新闻机构进行舆论监督,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按照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