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谷城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以资金(含以物资、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形式折算成的资金投入)在我县发展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物流、金融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文化产业、水电开发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税收优惠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对企业缴纳的国税、地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10%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企业,前两年实行20%奖励,后3年实行10%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前两年实行30%奖励,后3年实行2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比例优惠。税收奖励每年兑现一次。政策性退税和财政给企业的奖励,不作为计奖基数。
第四条 对从事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电力、采掘、高新技术等八个行业的企业,符合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按《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执行,然后根据抵扣后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享受本县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新进驻谷城企业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享受80%优惠(先由县地税部门按政策征收,在征收后次月按80%奖给企业)。
第六条 税收优惠实行税务部门按政策征收、财政部门给予奖励的办法兑现。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对在谷城经济开发区投资的项目,投资强度每亩在70万元以上的,其土地用量按项目批准数量征用,地价按每亩底价7万元人民币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按每亩底价7万元供给。固定资产投资到位后,经招商部门核实,每亩土地奖励2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在该企业投产并缴纳税收后从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中支付。对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更优惠的供地政策。
第四章 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优惠
第九条 对在谷投资的项目,报建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除上交上级部分外,县级行政规费实行零收费。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一条 凡来谷投资兴办企业,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条龙”服务。项目报批一律进入本县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各项审批手续,统一领取建设和经营证照。手续办理的时限为:县属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部门审批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报批。
第十二条 政府为外来重点企业建立项目与部门、企业与村民两个“隔离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企业乱摊派、滥罚款,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企业出现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限时侦破。
第十三条 工商、税务、金融、土地、建设、水电、通讯等部门,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外来企业提供及时、便捷、安全、有效的服务,给外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损失给予全额赔偿;对落实县委、县政府优惠政策不力,致使外来企业不能完全享受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规定的最高比例,由相关部门给予返还。失职赔偿制度由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政策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委,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谷城县人民政府
2008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