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城镇居民朋友们:
你们好!
为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8年6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积极改善民生,让改革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实事。为使您和您的家人能及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现将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内容告知你们。
一、参保范围
县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
二、参保方法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其他城镇居民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参保登记,缴费在县地税部门指定的银行网点。
三、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城镇非从业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个人缴纳30元;(2)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个人缴纳150元;(3)低收入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50元,个人缴纳90元;(4)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5)非本县户籍的非从业人员政府不予补助,个人全额缴纳。
四、参保缴费时间及首次参保需要缴纳的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2008年6月启动时,缴纳启动当月至2009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共计19个月。其中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需缴纳医疗保险费47.5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需缴纳142.50元;普通居民需缴纳237.5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不缴费;非本县户籍的非从业人员需缴纳380元,未成年人需缴纳190元。
以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待遇享受
(一)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城镇居民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具体支付标准为:
医 院 一级以下医院 二级医院 县外市内 市外 住院起付标准 100元 300元 500元 700元 报销比例 65% 55% 45% 40%
(二)家庭门诊帐户待遇。按每人每年30元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建立城镇居民家庭门诊帐户。参保城镇居民可以直接持IC卡到定点门诊定点药店刷卡治疗或购药。
(三)未成年意外伤害事故门诊待遇:未成年人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
(四)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参保城镇居民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可以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定额内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㈤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赔付最高限额为3万元。也就是说,参保患者一年内最高可报销住院费用6万元。
广大城镇居民朋友们,您对城镇居民参保和就医办法还需要进行详细了解的,可以到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向工作人员咨询,也可以致电县医保局咨询(电话:7337815)。
最后,我们真诚希望广大城镇居民踊跃参保,祝愿全县广大城镇居民朋友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谷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