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谷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谷城县人大常委会将于2008年9月面向全县公开选任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欢迎辖区内各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选;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报名自荐。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选任名额:11名。
二、选任人民监督员条件:
⑴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⑵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⑶年满二十三周岁;
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丰富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
⑸热爱人民监督员工作;
⑹身体健康。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⑴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受过行政处罚的;
⑶受过党政纪律处分且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下列人员不宜担任:
⑴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⑵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⑷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
五、选任工作程序:
⑴公告。县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告人民监督员的名额、条件、推荐时限和选任程序等相关事项;
⑵推荐或自荐。辖区单位或基层组织向县人大常委会推荐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并征得被推荐者本人的同意,然后,填报《人民监督员人选推荐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自荐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名后填报《人民监督员人选自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⑶登记。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被推荐或自荐拟任人民监督员的人选进行登记。
⑷审查。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被推荐或自荐的人民监督员人选进行初审和考察。
⑸考试。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推荐和自荐人员进行相关知识考试。
⑹确定拟任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初审和考察情况,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⑺公示。对被确定的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⑻决定任命。拟任的人民监督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拟任人选向常委会作供职演说,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颁发任命书。
⑼任命后的人民监督员进行宣誓。
⑽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
六、单位推荐和报名自荐时间:2008年9月3日至9月10日;
七、推荐和自荐地点:谷城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八、联系电话:7232568 7232540
联系人:付文先
谷城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2008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