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谷城网消息(记者 翟竞)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5日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最后一部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绍明对它的概括很简洁:“一切为了贫困地区的父老乡亲!”
“大扶贫”理念的体现
张绍明介绍说,“大扶贫”理念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转变扶贫方式,把开发式扶贫与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结合起来,由单纯的钱物帮扶向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转变;强化各级政府在农村扶贫工作中的责任,将农村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细化了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实施产业化扶贫,综合运用整村推进、扶贫移民、劳动力转移等多种扶贫手段;明确了扶贫项目管理与资金的具体用途安排;重视贫困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等。
倾注感情的“非常条款”
在条例中,我们看到许多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很难见到的条款,如“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当按照国家扶贫投入的40%至50%配套安排”、“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等。“考虑到立法的公平性,我们在立法实践中一般不对某个具体领域的群体给予倾斜。同时,要求财政列支时,法规条文一般只作原则规定,并不细化到具体数目和比例。至于资金的具体用途,鉴于法规的宏观性,在一般立法时更是鲜有提及。”张绍明说,“但这部条例不同,它观照的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带着很深的感情去审议的。因此,很多过去立法中不常用、甚至回避使用的词汇都用了。”
有专家指出,省人大将政府原提出的“修改决定”在审议中改为“修订草案”,难能可贵的是,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重新起草一部连标题都更改了的法规,在我省过去的立法中比较少见。它将是一部能够为贫困地区父老乡亲带来福音的地方法规。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
解读《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
任安强同志在学习贯彻《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