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安〔2011〕18 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省煤矿、非煤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通过近段时期的检查调研、安全督查和核查群众有关举报信息,反映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问题:一是个别地方矿山安全生产秩序混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猖獗。采矿企业(采矿点)无证、证照过期或证照不齐全非法生产,以采代探、非法转让采矿权等问题突出。尾矿库不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运行。部分尾矿库建设没有设计图纸,随意私自施工,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部分技改扩能煤矿违规组织生产;二是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地方的矿山(采矿点)乱挖滥采,有的矿山甚至无基本安全制度、组织机构、资料台帐和办公场所。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未执行,违反安全规程作业的问题普遍存在;三是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个别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滞后,监管监察执法水平低,流于形式。导致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得到有效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未得到落实,重大安全隐患大量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四是个别地方民爆器材管理失控。非法违法生产的矿山长期使用炸材得不到查处,甚至有民爆物品监管人员为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使用炸材提供方便;五是个别地方和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防范措施,扎实做好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国务院23号通知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会议、通知精神,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按照10月26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深化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1〕143号)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确保监督检查严格细致,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中,要以查隐患、促整改为手段,以强基础、防事故为目标,采取政府为主、部门牵头、专家检查的办法,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各类专家的作用,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安全隐患排查的科学性和整改的针对性;要注重突出检查重点。对事故多发地区、多发企业和多发环节实施重点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要注重提高检查实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认真落实安全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并强化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推动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
三、加大矿山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煤矿重点抓好“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对通风系统不完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防治水规定不落实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一律要求有序退出;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局部通风和防治水工作专项整治,切实把防中毒窒息、防火灾、防治水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对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检查,严防边坡坍塌事故;进一步开展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专项检查,加大危、险、病尾矿库的整治,对非法尾矿库要予以取缔关闭,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四、严厉打击矿山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矿山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打击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地要结合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对辖区内矿山安全现状进行一次排查,摸清底数,重点打击矿山无证无照(证照过期或不齐全)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假整合技改、真生产和以采代探、转让倒卖采矿权牟利等违法行为,严防“三违”、“三超”行为回潮反弹。
五、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采、安全生产许可、生产经营许可等制度规定,严把矿山准入关口;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强化矿山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达标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严格矿山供用电和民爆器材的监管,严禁向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矿山供电和提供火工用品,严厉打击非法储存、使用火工用品等行为。要加强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导,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依法严厉追究事故矿山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力度,从严处罚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