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1-05-06 字体:【大 中 小】 |
2021年6月1日开始,《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驾驶电动自行车九种行为明令禁止,否则将会面临处罚。 《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8日由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行问题,《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令禁止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禁止拼装的; 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加装车篷、车厢、挡风罩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禁止未满16周岁的人员驾驶车辆; 实行右侧通行,禁止逆向行驶; 驾驶车辆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十五公里; 不得醉酒驾驶等行为; 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过渡号牌,过渡期为三年时间,也就是说超标电动自行车只能使用到2024年5月31号。按照规定,2021年6月1号起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后,驾驶没有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面临50元的罚款。因此,这部分车主需尽快带上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登记上牌。 《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对于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安装、故意遮挡、转借号牌、驾驶过渡期限届满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醉洒驾驶、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行为的,公安机关等部门可按照违法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罚款最低标准是20元,最高可达500元。《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同时规定,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较好体现到地方立法中。 来源:云上襄阳 责任编辑:邓植元 / 编审:翟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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