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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提示
发布日期: 2023-07-20 字体:【

各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

为认真落实人社部《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 号)要求,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予以提示: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减轻劳动强度,适时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且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二、严格落实工资及高温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 33℃),应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支付时间为夏季的4个月,即6-9月。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用工环境,加强对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人文关怀,缓解高温季节下劳动者生理和心理压力,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暑降温用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鼓励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因工中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提供医疗救治,直至康复;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医疗不及时产生其他疾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责任。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人社部门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四、高温津贴等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谷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电话:0710-7337733。

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0日

作者:云上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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