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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唐军、张林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损失核对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1-14 字体:【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唐军、张林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称“团贷网”案)涉财产部分,已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开展“团贷网”案集资参与人损失核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损失核对时间

损失核对工作期限为三个月,从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

二 、损失核对参与人范围

1.在“团贷网”线上平台注册会员并投入资金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含自然人和单位,下同);

2.向“团贷网”线上平台以外的涉“团贷网”线下金融产品投入资金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3.已去世受损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

三、损失核对方式

本案损失核对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受损集资参与人需通 过微信小程序(程序名:团贷网案损失核对清退平台)进行损失核对。小程序正式启用时间:2023年10月21日9:00。

四、 损失数据来源

本案供核对的损失结果数据,由受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 根据司法机关依法提取的“团贷网”平台充值和提现金额数据及相关涉案资料,依法审计得出。

五、 损失核对流程

损失核对包括集资参与人(含继承人)注册、登录微信小程序、填写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并核对损失结果等环节。

六、损失核对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需在进行损失核对前准备好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集资参与人为单位的,需在进行损失核对前准备好企业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为确保登记核对信息准确,需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登记核对。

集资参与人已去世的,由其继承人进行登记核对;继承  人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  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人的, 各继承人需协商确定其中一人进行登记核对,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2.收款账户材料

集资参与人需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将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根据平台系统的提示填写、录入。

七、注意事项

1.本次登记录入信息和损失核对结果将作为案款清退 的基础信息,请集资参与人在期限内及时完成登记核对,如 未在公告期限内完成,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集资参与人操作,本案损失核 对及清退工作确定本平台作为唯一对接方式,不接受邮寄材料、现场提交、电话登记等其他对接方式。

3.集资参与人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隐瞒、虚报信息,伪造、变造相关资料,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4.集资参与人需谨防各类诈骗,人民法院不会要求集资  参与人在本平台以外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都是诈骗。

5.损失核对工作期间,请通过官方公告或统一咨询热线 0769-22999850获取权威信息,切勿听信和传播不实信息, 对故意编造、传播不实消息、煽动聚集闹事、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1日

附:

平台进入方式

打开手机微信-搜索并关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 信公众号-点击“法院服务”-点击“团贷网案核损平台”,

即可进入“团贷网案损失核对清退平台”小程序。

通用答复口径

一、专案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 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数罪并罚判处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派生集团)罚金16.1亿元;派生 集团原董事长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150 万元;派生集团原总经理张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 罚金4100万元;其他44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操纵证券市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已追缴到案的资产, 将在判决生效后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将责令派生集团及唐军、张林等人继续退赔。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结果,向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21日,广东高院经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间,派生 集团未经许可,违规运营“团贷网”平台,以发布融资项目、 “安盈宝”理财项目、私募基金类理财产品等形式,承诺保 本付息、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未偿还金额348.24亿元。其间,派生集团发布虚假融资项目,非法吸存资金325.67亿元,主要用于违法操纵股票交易、个人消费及挥霍,造成巨大损失。

目前,“团贷网”案已进入损失核对阶段。“团贷网”案 集资参与人遍布全国、人数特别众多,为此办案机关通过网 上平台开展损失核对及清退工作。相比起现场办理和邮寄材 料,网上平台能够更快速地收集和统计数据,也更有利于集资参与人及时准确地核对、咨询和提交资料。

2023年10月21日,东莞中院发布公告,启动“团贷网” 案损失核对工作。核对工作从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24   年1月22日止,为期三个月。集资参与人可通过微信登录  “团贷网案损失核对清退平台”微信小程序,在线完成损失   核对,不接受现场、电话核对。集资参与人根据平台的指引,  填写个人信息后,可认证身份。完成身份认证后,平台将显   示损失结果,供集资参与人核对确认。集资参与人在核对过  程中遇到疑问或难题,可拨打官方咨询热线:0769 —  22999850 。期间,集资参与人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诈骗分子以“团贷网案损失核对清退”为名实施电信诈骗。

二、损失核对问题

(一)损失数额标准、依据问题

1. 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就是集资参与人可以领取到的金额吗?

答:团贷网案损失核对清退平台供集资参与人核对的损失结果,系根据依法提取的“团贷网”平台充值和提现金额数据及相关涉案资料,由办案机关依法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得出。

对于在“团贷网”平台注册的集资参与人,他的损失金 额为累计充值金额减去累计提现金额计算得出;对于投资 “团贷网”线上平台以外的涉“团贷网”线下金融产品的集 资参与人,他的损失金额为投资金额减去所获返利金额计算得出。

根据“团贷网”案的损失核对公告,目前为损失核对而  非资金清退阶段,故该损失金额并不是集资参与人可以领取  到的数额。后续还要根据损失核对和追赃挽损情况,计算出  统一清退比例,然后才能确定集资参与人能领取的具体金额。具体情况可拨打官方咨询热线0769—22999850咨询。

2.团贷网公司尚未兑现的出借款利息是否会退赔给集资参与人?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资金清退仅限于本 金损失,不包括利息。办案机关会严格依法办案,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 现在认定的损失金额总共是多少?清退比例是多少?是否能全部收回投资款?

答:根据生效刑事判决,本案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造成的 集资款未偿还金额为348.24亿元。本案统一清退比例将根据受损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总额和可清退资金总额等综合确定,并按统一清退比例核算各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集资参与人想要尽快拿到清退款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集 资参与人具体能拿回多少,取决于涉案查扣、可用于变现清 退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如果涉案资产不足以全部返还的,将 统一按照各受损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比例返还。同时,法院开展工作需要时间,请您理解并耐心等待。

(二)核损清退对象范围问题

4.有的集资参与人称有在“团贷网”平台投资(或有投 资“团贷网”的线下金融产品),但为什么上平台查询后却显示“并非本案的集资参与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及本 案的证据材料,不认定为本案集资参与人的原因可能为: 一 是现有的证据材料中未反映有该人员的投资记录;二是本身 是被告人的,依法不认定为集资参与人;三是属于为非法集 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不认定为集资参与人。

5.有人说参加了损失核对清退就等于承认自己是非法集资人,是这样吗?

答:办案机关开展核对清退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将清退资金发放到受损集资参与人手上,为准确发放清退款,需要采集个人身份、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因此及时登记信 息并核对损失,将有助于受损集资参与人后续更及时、更便 利地领取清退资金。请您不必担心,也不要轻信谣言,请配合法院工作,积极参加损失核对。

6.哪些人可以参加损失核对清退?

答:据“团贷网”案的损失核对公告显示,可参加核对清退的人员为:

(1)在“团贷网”线上平台注册并投入资金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2)向“团贷网”线上平台以外的涉“团贷网”线下金融产品投入资金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3)已去世受损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

(三)资金清退进度问题

7.什么时候才能进行资金清退?

答:损失核对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核对情况对本案损失 金额进行核定,并在归集、扣划、变现等工作就绪后,及时 开展资金清退工作。集资参与人想要尽快拿到清退款的心情 可以理解,但法院开展工作也需要时间,请您理解并耐心等待。

(四)损失核对程序操作问题

8.集资参与人不会操作网上平台,能否邮寄材料或前往法院现场办理损失核对?

答:“团贷网”案集资参与人遍布全国、人数特别众多, 通过网上平台开展损失核对及清退工作,相比起现场办理和 邮寄材料,能够更快速地收集和统计数据,也更有利于集资 参与人及时准确地核对、咨询和提交资料。如果您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拨打该案咨询热线0769-22999850。

9.有的集资参与人之前已经在公安报过案、做过登记, 这次是否还要登记?为什么不能直接从公安那边提取该人员的数据?

答:本次核对工作是为了统一、完整、准确地核对、确 认集资参与人的身份、账户、损失数额等信息,请您理解和 配合,务必在公告期限内完成登记核对,以免影响您自身的

合法权益。

10.集资参与人如对损失结果有疑义,该怎么办?

答:集资参与人对结果确有疑义的,可登录“团贷网案 损失核对清退平台”,并按照平台相关提示操作,提出疑义

诉求。办案机关将依法对疑义进行复核。

三、集资参与人维权问题

11.有的集资参与人认为案件处置太慢,越去大张旗鼓维权上访,政府和办案机关就会越重视?

答:“团贷网”案涉及人数多、金额大,案情复杂,东 莞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力依法依规办理。现在反映诉求的渠道是畅通的,集资参与人可按照公布的各种途径渠道,如咨询热线、损失核对清退平台的留言板等反映诉求。请大家明确,每多一次上访聚集,政府各部门和办案机 关就要多一次组织人员接待和解释安抚等案外工作,势必削 弱在案件和资产处置方面的精力投入,最终损害的还是集资 参与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大家:不信谣、不传谣,不要被不法人员蛊惑和利用,否则将得不偿失。

12.有的群众认为自己是合法的出借人,不认可政府和 办案机关对投资人的定义,投资人和出借人在法律上为两个 概念,为何采用投资人而非采用出借人,后续是否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要求给予专业回答。

答:“团贷网”案相关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 集资诈骗犯罪,属非法集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 人为集资参与人。但不管是投资人、出借人,还是集资参与 人,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得到保障。办案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仍在全力开展资产处置工作,请大家打消顾虑。

四 、涉及刑事审判问题

13.团贷网为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根据生效判决认定,派生集团及唐军、张林等人未 经许可,违规运营“团贷网”平台,并以发布各类融资项目、产品等形式,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回报,期间还发布虚假融资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该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依法已构成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五、追赃挽损、催收问题

14.有人声称发现团贷网被告单位、被告人有XX财产, 为何办案机关不去扣划、查封、拍卖,用来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答:本案执行的范围是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财产范围和 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范围来确定的,办案机关会依法执行。如您有具体清晰的财产线索,可向办案机关提供。

15.如果这次退赔不能全部拿回损失,集资参与人还能 不能到法院起诉团贷网公司和唐军、张林个人,要他们个人承担补充退赔责任?

答: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 、行业监管问题

16.P2P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这家公司是否有政府颁发的金融牌照?

答 :P2P网络借贷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只是信息中介 公司。俗称的金融牌照是指相关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许可证。派生集团和唐军、张林等人没有获得任何金融牌照,却开展了相关金融业务,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经法院依法判决,其行为已被认定 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云上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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