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动态
保障“回家权” 谷城看守所助力企业纾难解困
发布日期: 2024-04-18 字体:【

“难题已经解决,目前车间生产热情很高!”4月11日下午,湖北谷城县某玻璃制品公司生产车间一片繁忙,工人有序地对玻璃瓶进行挑选分装,负责人张某神清气爽,对前来进行工作回访的谷城县看守所民警介绍厂区目前的生产情况。

殊不知,不久前的一个“小插曲”险些让企业陷入困境。

公司员工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陈某平日负责对玻璃制品进行技术把关,是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更是核心技术人员。陈某拘役期间,公司生产的玻璃瓶制品上掺杂了不同程度的小气泡,影响企业销售和交付。

“车间窑炉不停,24小时连续生产,一个生产周期长达15天,每天产值都在30万。现在产品已经陆续出现了瑕疵,这一错就是一整批。”面对生产遇到的难题,负责人张某眉头紧皱。

得知企业的困难后,谷城县看守所积极协调陈某与企业的会见,3月22日下午,陈某在看守所与公司同事进行了会见,并就企业生产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导。

“会见指导虽然有用,但效果不太好,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能不能让陈某回来两天进行技术指导?”张某说,虽然找到了症结,但由于技术不到位,问题仍然存在。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了解情况后,看守所民警一方面决定深入调查核实公司现实生产经营情况。另一方面提请县检察院协助,精准把握相关法律条款。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营各类玻璃瓶生产,陈某正是负责配比原料的技术工程师。在陈某服刑期间,因其他技术人员缺乏现场生产要素控制经验,新生产的一批玻璃瓶里掺杂了许多气泡,影响销售。得知公司近况,陈某懊悔不已。他主动提出申请,希望能请假帮助生产。

“多耽误一刻,企业损失就大一些!”经过实地考察,结合陈某的服刑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看守所执法细则》,民警开展全面评估后,认为陈某在拘役期间应享有刑法规定的权利,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回厂指导生产,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境。

经审批后,谷城县公安局批准了陈某的申请。3月30日至31日,陈某被批准回家,他随即进厂指导生产,企业经营迅速好转。

“没想到因为我的原因给公司带来了这么大的影响,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不再犯错误!”两天假期结束,陈某回到看守所继续服刑。

“两天时间帮助我们实现了为期15天的生产安全,确保了产品质量,提高了企业效益,非常感谢你们!”企业生产恢复正常,张某对民警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通讯员:李佳宜 曹新宇

来源:谷城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邓植元|审核:余运超 任丹


作者:云上谷城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