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11-30 字体:【大 中 小】 |
【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7日上午,谷城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环保管家”利用无人机巡飞发现位于城关镇xx社区1处黑斑,立即将该线索移交至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张XX,谷城县城关镇XX社区人,于2024年11月6日17时,在位于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XX号自家开荒菜园露天焚烧黄豆秆后产生的黑斑,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现场要求对黑斑进行翻耕,当事人其对露天焚烧黄豆秆的行为供认不讳,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对当事人开展了秸秆焚烧危害、禁烧意义的宣传以及露天焚烧秸秆的批评教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张xx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焚烧黑斑进行翻耕的现场照片 ▲对当事人开展秸秆焚烧危害、禁烧意义的宣传以及露天焚烧秸秆的批评教育的现场照片 普法课堂 秸秆焚烧相关法律法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焚烧秸秆引起火灾,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生一把火 不冒一处烟 希望大家自觉守法 相互监督 共同守护我们的碧水蓝天 同时也提醒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后续在秸秆禁烧管控工作中 将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一经发现 从严查处 谷城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