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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五一”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 2025-04-25 字体:【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假期将至,旅游餐饮等消费需求将集中释放。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酒店、民宿、餐饮、交通、景区门票、停车等旅游相关市场价格行为,营造法治诚信文明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度过平安祥和的节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向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当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保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品名、服务项目、价格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不得事后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二、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汽车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价格优惠措施,维护节假日期间交通运输价格秩序;严禁趁节日交通繁忙之际违规涨价、价外加价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出租汽车、网约车等市场营运相关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价格行为规范,使用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计程计价设备,按计价器收费,不得随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运价票价标准;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令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各机动车停车场要严格做好收费公示,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

三、全县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在售票或服务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还要公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停车收费的标准和依据,严格落实政府优惠减免政策,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着力规范景区内所有餐饮、零售摊点、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四、宾馆、酒店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价格承诺,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严禁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客房价格,严禁以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客房价格;严禁在客房价格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宾馆酒店客房价格;严禁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按规定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洗涤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酒店餐饮单位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各类菜品要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五、线上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算法、数据等技术手段实施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六、网络信息发布平台要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切实履行好信息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的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发布主体和发布内容的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九、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县各经营者要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我局将加大对各经营主体价格巡查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票据、凭证、图片等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作者:云上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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