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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1-05 字体:【

为尊重广大市民意愿,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进一步营造安宁洁净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谷城县城市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将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以下统称禁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统称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禁鞭是指禁鞭区内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界定的禁鞭区

禁鞭区是指《谷城县城市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的下列区域、场所及其周边地带:

(一)东至汉江边,南至南河边、襄渝铁路复线以内,西至新店桥以内,北至北河边以内的闭合区域,涵盖三里桥、大古桥、赵家康、邱家楼、红石亮、吴家营、后湖、粉水、安家岗、江家洲、皮家洼、泰山庙、龙家湾、肖家营、老街、顺城街、城内街、筑阳街、东升、曾家营、西关街、锅底湖、胡家井、过山口等共24个村(社区);

(二)县殡仪馆(含殡仪场所、公共墓地);

(三)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三、处罚规定

(一)单位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经教育、警告后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坚持“六个一律”,即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听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行政拘留;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行政拘留;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实行文明单位、综治考评一票否决;党员、干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理。

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谷城县人民政府

作者:云上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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