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07-27 字体:【大 中 小】 |
2019年1月3日,检察院指控吴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吴刚主动让同事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吴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吴刚赔偿该汽车公司车辆损失1055016元。 吴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 责任编辑:任丹 |
作者:云上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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